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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股权转让37号文适用判断及申报风险规避指引

港通小编整理--更新时间:2026-11-06,本文章有1人看过 跳过文章,直接直接联系资深顾问!

哪些主体的股权转让交易适用37号文规定

股权转让37号文是当前规范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税处理的核心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应税交易,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且未间接涉及境内资产的交易均不适用该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的明确要求,适用该文件的交易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一是转让方为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是转让标的包含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三是交易未被定性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其他情形。实践中不少申报主体混淆该文件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边界,若交易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可另行提交申请享受递延纳税待遇,无需按37号文要求进行源泉扣缴申报。若交易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财产收益相关条款待遇,需另行提交对应申请材料,经评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可适用更低税率或免税待遇,具体税率标准以官方最新公布的税收协定文本为准。

适用37号文的申报哪些情形会被直接驳回

适用股权转让37号文的交易申报时若出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合理商业目的、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交易实质被认定为规避境内纳税义务三类情形,会直接被评税机关判定为不合格并驳回申报。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标准包括转让价格低于对应股权的净资产份额、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取得该股权时的成本等,若申报时未附上相关佐证材料说明低价合理性,会直接被要求补正。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控制关系、同为第三方控制或存在其他利益关联,交易定价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且未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评税机关有权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针对间接股权转让交易,若境外股权转让交易的标的企业75%以上资产直接或间接由境内资产构成,且交易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会被认定为直接转让境内股权,需按37号文要求补缴税款,未主动申报的会被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征收标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部分申报主体通过多层境外架构转让境内股权,试图规避37号文的纳税义务,若被评税机关核查发现架构无实际经营业务、仅为规避纳税而设立,会被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发相应处罚。

申报被驳回后需补充哪几类核心材料

申报被驳回后需按驳回通知书载明的要求补充对应材料,核心补充材料分为交易真实性佐证、定价合理性佐证、纳税义务归属佐证三类,所有材料需确保真实有效,否则会被判定为无效补充。

交易真实性佐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各方的主体资质文件、股权取得时的原始成本凭证、对应持股期间的出资缴付凭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文件。定价合理性佐证包括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同类交易的市场定价参考依据、低价转让的合理事由证明材料,比如受让方为转让方全资子公司、转让行为属于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划转等。纳税义务归属佐证包括交易各方就税款承担方的约定文件、已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税收协定待遇适用的相关证明材料(若申请享受)。需特别注意的是,所有补充材料需加盖出具方公章,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上符合要求的中文翻译件,未按要求提交翻译件的材料不具备核验效力。若补充材料存在伪造、变造情形,申报主体会被纳入信用监管名单,后续相关申报的审核标准会相应提升。

不同申报义务对应的时限与违规后果是什么

适用37号文的股权转让交易申报时限分为源泉扣缴申报、自行申报两类,不同申报义务对应的时限要求存在明确差异,未按时限完成申报会产生对应的合规后果。

源泉扣缴申报的义务人为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的境内单位或个人,需在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股权转让款项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评税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若到期应支付的款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的,即使未实际支付也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履行扣缴义务。自行申报的适用情形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此时转让方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日期、或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日期、或股权变更登记完成日期中最早的日期起7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评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实践中不少申报主体因未及时关注时限要求导致延误,延误后需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标准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非居民企业在进行跨境股权转让交易前,可对照上述要求自行核对合规要求,确保符合股权转让37号文的所有申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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