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交强积金需按照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香港积金局)2026年更新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要求,完成雇主登记、雇员登记、定期申报缴费三个核心步骤,所有在香港雇佣符合资格雇员的香港公司均需履行强积金缴纳义务,不得故意逃避相关责任。
根据香港积金局2026年2月发布的《雇主强积金责任指引》,所有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无论实际运营地址是否位于香港境内,只要雇佣了符合资格的雇员,均需承担强积金供款责任。仅当公司未雇佣任何符合资格的雇员、所有雇员均属于豁免人群时,可无需办理强积金登记及缴纳手续。
2026年修订后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与香港公司签订雇佣合约且连续受雇满30天的雇员,均属于需参加强积金计划的人群。豁免人群包括年满65周岁的雇员、受雇期不足30天的临时雇员、境外船员及航空人员、已获积金局批准豁免供款的跨境雇员等。
根据香港积金局2026年1月更新的《强积金登记材料清单》,香港公司办理强积金登记及缴纳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
香港公司首次雇佣符合资格雇员的,需在雇员入职首日起14天内,向香港积金局认可的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登记申请,完成雇主身份登记并获取唯一的雇主登记编号。2026年香港积金局公布的认可强积金受托人名录共包含19家持牌机构,相关名单可在积金局官方网站公开查询。雇主可自主选择任意一家受托人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办理周期一般为3-5个工作日。
雇主需在每一名符合资格的雇员入职后14天内,将雇员的身份信息、入息水平、雇佣期限等材料提交给所选的强积金受托人,为雇员办理强积金计划加入手续。雇员可自主选择受托人提供的集成信托计划内的不同投资组合,若雇员未主动选择,将默认加入受托人预设的保守型投资组合。
香港强积金供款基数为雇员的有关入息,包括每月固定工资、绩效奖金、津贴、佣金等所有货币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香港积金局2025年11月发布的《2026年度强积金入息水平调整公告》,2025-2026年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7100港元,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为每月30000港元,相关标准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雇主需在每个供款周期结束后的10天内,将雇主应承担的供款和雇员应承担的供款一并缴纳至强积金受托人指定账户。常规供款周期为自然月,雇员应承担的供款部分可由雇主从雇员当月工资中代扣。2026年新增政策允许雇佣人数不足5人的小微企业向受托人申请按季度缴纳供款,申请通过后可按季度结算缴费。
强积金受托人收到供款后7个工作日内,会向雇主和雇员分别发送供款结算单,明确当期供款金额、到账时间、投资组合分配等信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2026年修订版的要求,雇主需将所有强积金供款凭证留存至少7年,以备税务稽查和积金局核验。
香港强积金采用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模式,2025-2026年的供款比例及对应要求如下表所示:
| 雇员月入息区间 | 雇主供款比例 | 雇员供款比例 | 备注 |
|---|---|---|---|
| 月入息<7100港元 | 5% | 0% | 供款基数按雇员实际月入息计算,雇员无需承担供款 |
| 7100港元≤月入息≤30000港元 | 5% | 5% | 供款基数按雇员实际月入息计算,双方分别承担对应比例 |
| 月入息>30000港元 | 5%(上限1500港元/月) | 5%(上限1500港元/月) | 超出30000港元的部分无需计入供款基数,双方最高供款额均为1500港元/月 |
上述数据来源为香港积金局2025年11月公布的2026年度强积金入息上下限标准,若后续入息水平调整,供款上限将同步更新,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根据2026年修订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6条的规定,香港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强积金供款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香港积金局2026年4月发布的《强积金违规处罚指引》明确,故意拖欠强积金供款的公司相关违规记录将纳入香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影响公司后续银行开户、融资、政府项目投标等业务办理。雇员发现雇主未按规定供款的,可直接向积金局投诉,积金局将介入追讨全部欠款及相关费用。
该认知不符合合规要求,根据香港积金局2026年2月发布的《跨境雇员强积金责任指引》,若香港公司雇佣的跨境雇员每年在香港停留累计超过180天,或雇佣合约的履行地主要为香港,即使雇员并非香港永久居民,也属于符合资格的供款人群,公司需为其缴纳强积金。仅当跨境雇员已在其他法定地区缴纳社会保障,且每年在香港停留不足180天的,可向积金局申请豁免供款。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3月更新的《税务扣除指引》,香港公司缴纳的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可在申报利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每名雇员每年15000港元;雇员个人缴纳的强积金供款部分,可在申报薪俸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扣除上限同样为每年15000港元。
若香港公司仅有唯一董事,且未雇佣其他任何符合资格的雇员,该董事属于自雇人士范畴,可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强积金,无强制供款义务。若该董事同时与公司签订雇佣合约并领取工资,且符合雇员供款资格的,则需按规定缴纳强积金。
注册地在香港但实际运营地位于内地或其他境外地区的香港公司,若雇佣的雇员均为当地居民且已在当地缴纳社保,可向香港积金局提交供款豁免申请,申请时需提供雇员的当地社保缴纳证明、雇佣合约、公司运营地址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周期为10个工作日,豁免有效期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雇员离职时,雇主需在雇员最后工作日后的10天内,将最后一期供款缴纳至受托人账户,并将雇员的离职信息告知受托人。雇员可选择将强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雇主的强积金计划,或保留在原受托人账户中继续投资,无需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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