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3月发布的《2026年税务(修订)条例》及《薪俸税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修订版)》,香港公司的薪俸税收入不包含以下法定豁免类别:
第一类是雇主提供的特定非现金福利。其中包括雇主直接与房东签署租赁协议并全额支付的雇员居所租金,该部分福利无需计入雇员的应纳税薪俸收入;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以及不超过年度免税上限的自愿性供款,2025-2026年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免税上限为每年18000港元,该标准来源于香港税务局2025年11月公布的薪俸税免税额调整公告,超出上限的部分仍需计入应纳税收入。
第二类是与履行职务直接相关的实报实销开支。雇员因开展公司业务产生的差旅开支、业务招待开支、办公物资采购开支等,只要能够提供完整的凭证证明开支完全用于公司业务,且已按实报实销流程从公司获得报销,该部分资金不计入薪俸税收入。实践中,相关凭证包括差旅申请单、机票酒店付款凭证、业务往来邮件、采购发票等,需留存不少于7年以备核查。
第三类是补偿性质的专项收入。其中包括雇员因工伤获得的保险赔偿、法定产假及侍产假薪酬中由香港政府发放的补贴部分、雇员因公司异地调动获得的搬迁补贴中用于实际搬迁开支的部分、香港政府发放的各类专项民生补贴。2026年修订的《税务条例》明确将上述补偿类收入纳入除外范围,无需缴纳薪俸税。
第四类是退休及保障类收入。包括雇员从认可退休计划中获得的退休金、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中符合法定标准的部分,该部分收入同样不计入薪俸税应纳税收入范围。
香港薪俸税采用属地征收原则,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2月更新的《离岸收入豁免申报指引》,香港公司的薪俸税收入不包含雇员在课税年度内于香港境外提供全部服务获得的报酬。如果雇员在课税年度内到访香港的天数合计不超过60天,其对应的境外服务收入也不计入薪俸税应纳税收入范围。
若雇员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同时在香港境内及境外提供服务,仅需就香港境内服务对应的收入缴纳薪俸税,境外服务对应的收入可申报为除外项目,具体划分标准通常按雇员在港工作天数占全年工作天数的比例计算。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1月发布的《雇主填报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指南》,香港公司进行薪俸税申报时,若涉及除外收入申报,需额外提交对应证明材料:针对法定豁免类福利,需提交福利发放凭证、强积金供款记录、租赁协议及付款凭证等;针对实报实销开支,需提交开支对应的全部业务凭证;针对离岸服务收入,需提交雇员的出入境记录、境外工作的劳动合同、境外工作的考勤记录、境外业务往来证明等。所有证明材料需随报税表一并提交,或按税务局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核查。
香港薪俸税的课税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香港税务局通常在每年4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所有香港公司发放雇主报税表(BIR56A表格),公司需在收到表格后1个月内完成填报并提交。若公司需申请延期申报,最长可申请延期至每年6月15日,该时限来源于香港税务局2026年3月公布的《2026/27课税年度报税表提交时限公告》。若涉及离岸收入豁免申报,税务局的审核周期通常为3-6个月,具体进度以实际核查情况为准。
2025-2026年,香港公司薪俸税申报本身无官方行政费用。若涉及复杂的除外收入界定、离岸收入豁免核查等需求,相关专业服务的费用区间通常为1500-8000港元,具体金额按申报复杂度确定,该费用范围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2025年12月发布的《专业服务收费指引》,所有费用以官方最新公布及实际需求为准。
| 收入类别 | 是否属于薪俸税除外收入 | 法规依据 |
|---|---|---|
| 雇主直接支付的雇员居所租金 | 是 | 《薪俸税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2026修订版)》 |
| 实报实销的业务差旅开支 | 是 | 《税务条例》(第112章)第9条 |
| 雇主发放的现金住房补贴 | 否 | 《薪俸税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2026修订版)》 |
| 雇员完全在境外工作获得的报酬 | 是 | 《2026年税务(修订)条例》第12条 |
| 雇主缴纳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 | 是 | 《强积金计划条例》(2025修订版) |
| 雇主发放的节日现金红包 | 否 | 《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条 |
| 雇员工伤获得的保险赔偿 | 是 | 《2026年税务(修订)条例》第11条 |
| 雇主提供的免费旅游福利 | 否 | 《薪俸税释义及执行指引第10号(2026修订版)》 |
需特别注意的是,所有属于香港公司薪俸税收入不包含范围内的项目,均需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后方可获得豁免,不得自行在报税表中直接扣除。若公司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税务局有权驳回豁免申请,要求公司补缴对应税款及滞纳金。涉及离岸收入豁免的申报,需确保雇员的境外工作记录真实有效,出入境记录与工作证明的时间完全匹配,避免因材料不一致导致申请被驳回。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所有雇主提供的福利都属于除外收入。实际上仅《税务条例》明确列明的福利可获得豁免,雇主提供的教育补贴、购物卡、旅游福利、现金津贴等均属于应纳税收入,不在除外范围内,需全额计入薪俸税应纳税收入申报。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所有境外收入都可以全额豁免。实际上只有雇员在课税年度内完全在境外提供服务,或到访香港天数不超过60天的情况下,境外收入才可全额豁免。若雇员在港工作天数超过60天,需按在港工作天数占比划分应纳税收入,不能全额申报为除外项目。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强积金的所有供款都属于除外收入。实际上仅雇主缴纳的强制性供款,以及雇员自行缴纳的自愿性供款中不超过每年18000港元的部分可计入除外项目,超出上限的自愿性供款、雇主额外发放的强积金补贴均需计入应纳税收入。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2026年修订版第80条,未按时提交薪俸税报税表的香港公司,首次逾期将被罚款1200港元,逾期超过3个月的罚款金额提升至3000港元,同时需补缴对应的应纳税款及按年息8%计算的滞纳金。
若公司故意隐瞒收入,或将不属于除外项目的收入虚假申报为除外项目,属于逃税行为,最高可被判处应纳税款3倍的罚款及3年监禁,该处罚标准来源于香港税务局2026年4月发布的《税务违规处罚指引》。实践中,若公司首次违规且能够主动补缴税款及提供合理解释,可申请酌情减轻处罚。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