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的董事填报需严格符合2024年12月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4号)及2025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操作指引》要求,不得随意填报非关联人员。
根据发改委2025年发布的操作指引,ODI备案需填报的董事分为两类。 一类为境内投资主体工商登记在册的现任在任董事,需实际参与本次境外投资的决策流程。 另一类为境外拟设或已设投资主体的拟任或现任董事,需为实际履职人员,不得为挂名人员。 需特别注意的是,未参与投资决策的外部顾问、仅挂名未履职的人员均不得纳入填报范围。
| 投资目的地 | 填报要求 | 法规依据 | 2026年执行规则 |
|---|---|---|---|
| 内地(备案发起地) | 仅填报境内投资主体工商备案在册董事、境外主体实际履职董事 | 商务部2024年第4号令 | 新增董事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核验要求 |
| 中国香港 | 填报的香港本地董事需符合香港《公司条例》适格要求,无破产记录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9月《海外公司注册合规指引》 | 董事信息需同步提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系统核验 |
| 新加坡 | 投资新加坡的项目需至少填报1名新加坡本地居民身份的董事 | 新加坡ACRA2025年11月《境外投资入境备案配套规则》 | 本地董事需提供近6个月的新加坡居住证明 |
| 欧盟 | 填报的所有董事需未纳入欧盟制裁名单范围 | 欧盟官方公报2026年1月《外国直接投资筛查条例修订版》 | 董事身份信息需通过欧盟制裁名单系统自动核验 |
| 开曼群岛 | 填报的董事信息需同步纳入开曼受益所有人登记系统 |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2025年8月《国际商业公司备案规则》 | 禁止填报未在开曼系统登记的匿名董事 |

实践中部分申请主体存在填报虚假董事信息的情况,对应违规后果有明确法规依据。 根据商务部2024年第4号令第38条,填报虚假董事信息、隐瞒实际履职人员的,申请主体将被列入境外投资异常名录,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ODI备案,并处以10万-30万元人民币罚款,2026年处罚标准来源为商务部2025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部分申请主体认为仅需填报境内董事,无需填报境外子公司的外籍董事,根据发改委2025年操作指引,境外投资主体的所有董事均需如实填报,漏报将直接导致备案被驳回,需重新提交申请。 部分申请主体认为ODI备案完成后董事变更无需更新备案,根据外汇局2025年10月发布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ODI备案后董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到商务、发改部门完成备案信息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将影响后续境外投资利润汇回、增资等业务办理。
| 填报方案 | 合规性判定 | 适用场景 | 后续影响 |
|---|---|---|---|
| 填报境内投资主体实际任职、参与投资决策的董事,同步填报境外主体实际履职董事 | 完全合规 | 所有类型境外投资项目 | 无合规风险,后续董事变更流程简便 |
| 仅填报境外本地董事(用于满足目的地注册要求),未填报境内决策董事 | 不合规 | 无合法适用场景 | 备案申请直接驳回,需补充填报境内决策董事信息 |
| 填报挂名、未参与投资决策的人员作为董事 | 完全不合规 | 无合法适用场景 | 面临行政处罚,申请主体被列入境外投资异常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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