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请破产依据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2024年12月香港立法会修订版,来源香港律政司电子版法例库),适用于在香港居住、有资产或业务关联的自然人,资不抵债时可通过法定程序梳理债务,为在港经营的企业主、跨境从业者提供合规的债务处置路径。
根据香港破产管理署2026年1月发布的《个人破产申请指引》,申请人需满足两项核心要求:一是负债总额超过15万港元,二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任一身份条件:在香港有固定居所、过去3年内在港居住满12个月、或在港开展合规经营业务。内地跨境从业者只要在港有可核查的资产或债务关联,也符合申请资格。 针对香港注册企业的资不抵债处置,适用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清盘程序,不属于个人破产范畴。

| 项目 | 费用/周期范围 | 官方来源 |
|---|---|---|
| 高等法院申请费 | 1045港元 | 香港司法机构2025年7月更新的法院收费表 |
| 破产管理署押金 | 12150港元 | 香港破产管理署2026年2月公开发布的收费公告 |
| 香港政府宪报公告费 | 1500-2000港元 | 以政府宪报实际刊登收费为准 |
| 聆讯及接管程序周期 | 3-6个月 | 香港破产管理署2026年第一季度服务效率报告 |
| 首次申请破产解除等候期 | 4年 | 香港《破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 |
| 有破产记录申请人等候期 | 5年 | 香港《破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 |
| 所有费用及周期为2025-2026年参考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部分跨境从业者误以为香港申请破产会直接影响内地征信,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2025年10月发布的跨境个人数据传输规则,除非债务涉及内地法院生效判决,否则香港破产记录不会同步至内地征信系统。 破产等候期内申请人需遵守法定限制:不得担任香港公司董事、不得单次申请超过1000港元的信贷、非必要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若违反限制,受托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破产期最多至10年。 申请人的部分资产可豁免处置,包括自住所需的基本家具、工作所需的专业工具、价值不超过10万港元的个人生活必需品,该规定出自2024年修订的《破产条例》附表3。 未按要求按时提交资产申报材料的申请人,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该罚则出自香港破产管理署2026年1月发布的破产申请人违规行为处罚指引。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